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利美紡織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謝益利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62470****405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13906號 |
案號 | (2020)蘇0509執(zhí)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歸還本金人民幣1947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19475000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57%自2017年6月21日計算至2017年7月24日)、罰息(以本金19475000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855%從2017年7月25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二、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律師費損失254190元。(以上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吳江分行營業(yè)部,賬號:6228400407013384767)。三、若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項付款義務,則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有權就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抵押的清梳聯(lián)1套、高效并條機2臺、氣流紡紗機2臺、渦流紡紗機10臺、渦流紡紗機8臺、清梳聯(lián)1套、高效并條機4臺、高效并條機2臺、空調(diào)除塵自控系統(tǒng)1套拍賣、變賣或者折價所得價款在46174400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四、被告利美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謝益利、潘美東對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206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47064元,由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負擔7元,由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利美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謝益利、潘美東共同負擔147057元,被告吳江利斯特紡織有限公司、利美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謝益利、潘美東共同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直接給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盛澤支行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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