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津市監(jiān)執(zhí)罰〔2020〕11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次氯酸鈉溶液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次氯酸鈉溶液的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02 |
決定機關 | 天津市市場監(jiān)管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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