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0]537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銀康中書堂醫(yī)藥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通過個人取得宿遷英和吉廣告有限公司開具的2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200172320,發(fā)票號碼:22781814、22781815,開票日期:2018年3月22日,發(fā)票內容:廣告費,金額合計190291.26元,稅額合計5708.74元,價稅合計196000元。上述2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宿遷市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你單位通過個人取得麗水市東門商貿有限公司開具的1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300172320,發(fā)票號碼:41219821,開票日期:2018年7月20日,發(fā)票內容:紙制品*打印紙、*繪圖測量儀器*計算器、*紙制品*油性復印紙、*印刷品*筆記本、*紙制品*檔案盒,金額39854.36元,稅額1195.64元,價稅合計41050元。上述1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麗水市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以上違法事實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59,262.50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29,631.2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26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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