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銀座商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30005****190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303民初150號 |
案號 | (2020)蘇0303執(zhí)151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新派(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州銀座商城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徐州銀座商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新派(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返還保證金49822.5元。三、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徐州銀座商城有限公司向原告新派(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賠償裝飾裝修損失4478992.99元及違約金250000元。四、駁回原告新派(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061元,由原告新派(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5061元,被告徐州銀座商城有限公司負擔400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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