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市金壇區(qū)樓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1359****351M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413民初2586號 |
案號 | (2021)蘇0413執(zhí)39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金壇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州市金壇區(qū)樓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金壇區(qū)金城老孫建材經營部貨款13000元,并支付該款自起訴之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3000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二、駁回原告金壇區(qū)金城老孫建材經營部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5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4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壇區(qū)樓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繳,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徑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費人民幣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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