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1900MA****X19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贛1025民初663號 |
案號 | (2021)贛1025執(zhí)78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樂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樂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莞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金暉鋰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85,634.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330.23元(利息計算至2021年7月1日止,2021年7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貨款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貨款付清止); 二、被告宜昌虎柏新能源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90元,減半收取4,445元,保全費3,089.01元,合計7,534.01元,由被告東莞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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