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晨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440300MA****D28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0306民初13673號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171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1211616620】。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雙方自愿達(dá)成如下調(diào)解協(xié)議:一、原告與被告深圳市晨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雙方確認(rèn)被告欠原告貨款人民幣193445元。訴訟費(fèi)1042元由被告深圳市晨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承擔(dān)。一、被告承諾分二十九期償還原告上述款項(xiàng);1、第一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30000元;2、第二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3、第三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4、第四期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5、第五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6、第六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7、第七期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8、第八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9、第九期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0、第十期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1、第十一期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2、第十二期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3、第十三期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4、第十四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5、第十五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6、第十六期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7、第十七期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8、第十八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19、第十九期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0、第二十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1、第二十一期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2、第二十二期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3、第二十三期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4、第二十四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5、第二十五期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6、第二十六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7、第二十七期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8、第二十八期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6000元;29、第二十九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1445元;三、本案訴訟費(fèi)1042元,由被告深圳市晨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承擔(dān),于收到繳費(fèi)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訴訟費(fèi)1042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qiáng)制執(zhí)行。四、若被告深圳市晨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額支付上述款項(xiàng),原告有權(quán)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要求被告深圳市晨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項(xiàng)(193445元-已付款項(xiàng)),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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