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578****853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972民初10215號、(2020)粵19民終3275號 |
案號 | (2021)粵1972執(zhí)3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21200620786】。一審: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粵1972民初10215號民事判決書; 一、限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06389.88元(2018年1月8日簽署案涉《和解協(xié)議》前的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06389.88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限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的貨款1682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8259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限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9月的貨款7229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2290.26元為本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限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另案訴訟費及保全費15723.39元; 限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簽署案涉《和解協(xié)議》前的貨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0176.84元(利息以110176.84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限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的貨款1642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6427.1元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限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另案訴訟費及保全費1513.15元; 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至四判項中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胡皓對上述第一、四、五、七判項中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駁回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880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東莞市海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614元;由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承擔21374元,被告胡皓在被告斯凱威技術(深圳)有限公司承擔的受理費中的17129元承擔連帶責任;由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擔1892元,被告胡皓在被告斯凱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擔的受理費中的1705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9民終3275號 本案按上訴人胡皓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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