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漢楓緩釋肥料(江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紀曉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987985-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玄商初字第01557號 |
案號 | (2016)蘇0102執(zhí)2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漢楓緩釋肥料(江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償還借款本金2400萬元以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算至2015年10月13日,利息、罰息、復利為1018063.29元,自2015年10月1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月利率0.9100001%的標準計算罰息),并支付律師費10萬元; 二、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有權分別在2880萬元、1580萬元、1300萬元限額內對被告漢楓緩釋肥料(江蘇)有限公司名下產權證號分別為姜堰字第80019943號、姜國用2011第5139、5140號位于姜堰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天目西路88號房產、位于姜堰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雙壽村的土地扣除先前抵押限額外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漢楓緩釋肥料有限公司在2880萬元限額內對被告漢楓緩釋肥料(江蘇)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739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7239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南京市農業(yè)銀行鼓樓支行;賬號: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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