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平湖東果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嘉春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3048232****569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浙0481民初6033號 |
案號 | (2016)浙0481執(zhí)39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嘉興海寧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1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0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被告平湖東果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海寧市利旁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價款1932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4元,減半收取14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20元,合計362元,由被告平湖東果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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