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64405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巖民初字第14號 |
案號 | (2019)閩08執(zhí)恢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龍巖市龍津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7100383.3元并支付從2014年9月3日起至本院指定期間屆滿之日止以7100383.3元為本金按月利率1.9%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龍巖市龍津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82800元; 三、若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付款義務,原告龍巖市龍津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有權從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20臺五軸數(shù)控刀具磨床的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四、在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被告龍巖吉鋒鎢鋼刀具有限公司、林強鐘、張小紅、張紅燕、李剛、吳克敏、高瑩、余文淇、賴曉龍對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剩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龍巖吉鋒鎢鋼刀具有限公司、林強鐘、張小紅、張紅燕、李剛、吳克敏、高瑩、余文淇、賴曉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龍巖市龍津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560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龍巖市華銳硬質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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