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981MA****5B8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591民初9326號 |
案號 | (2021)蘇0591執(zhí)84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4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龍能科技(蘇州)有限責任公司貨款6043113.38元;二、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龍能科技(蘇州)有限責任公司違約金(具體計算為:以6043113.38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三、駁回原告龍能科技(蘇州)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212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7127元,由被告深圳瑞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瑞隆鋰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退還,兩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將該款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第7頁共7頁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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