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膜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67****195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09民再2號 |
案號 | (2020)蘇0509執(zhí)1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張華鋒、俞衛(wèi)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歸還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盛澤支行借款本金125萬元及相應欠息(截至2016年3月21日,結欠利息32356.27元、罰息4678.34元、復利597.54元;自2016年3月2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繼續(xù)計算);二、張華鋒、俞衛(wèi)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盛澤支行律師費損失36352元;三、洪耀良、奚韶鋒、丁越、吳江隆信紡織有限公司、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蘇州膜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對張華鋒、俞衛(wèi)娟履行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案件受理費1671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22276元,由張華鋒、俞衛(wèi)娟、洪耀良、奚韶鋒、丁越、吳江隆信紡織有限公司、蘇州普潤德水處理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蘇州膜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盛澤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盛澤支行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蘇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稱:(2016)蘇0509民初10221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理由如下:經(jīng)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蘇檢技鑒字[2018]21號《文件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為:《個人授信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上的“保證人(蓋章/簽字/名章)”處的“丁越”簽名字跡不是丁越本人書寫。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審判決認定丁越“與原告簽訂《個人授信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對被告張華鋒授信協(xié)議下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jù)系偽造。綜上所述,(2016)蘇0509民初1022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導致該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原審原告招行盛澤支行辯稱:對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沒有意見。原審被告丁越辯稱:對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沒有意見。原審被告張華鋒、俞衛(wèi)娟、洪耀良、奚韶鋒、隆信公司、普潤德公司、膜華公司未作答辯。原審原告招行盛澤支行再審中的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1、張華鋒、俞衛(wèi)娟立即歸還貸款本金850313.54元,欠息(包括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息)322693.27元,共計人民幣1173006.81元(欠息暫計至2019年4月25日,之后欠息按照合同約定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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