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瞳方技術(sh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05****884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華南國仲深裁(2019)D585號 |
案號 | (2019)粵03執(zhí)48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為人民幣14,9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人民幣2,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自2017年2月28日計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00元。 (三)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00,000元。 (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57,578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該費用已由申請人足額預繳并抵作本案仲裁費,不予退還,第一被申請人應徑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57,578元。 (五)在對第一被申請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第二被申請人、第三被申請人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項裁決項下第一被申請人應付款項承擔支付義務。 以上第一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各款項,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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