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計明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247908-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91執(zhí)103號 |
案號 | (2017)蘇0591執(zhí)恢3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本金7998926.41元,并賠付原告至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145479.45元、罰息(含復利)409278.44元,以及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合同約定逾期利率(中國人民銀行1年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5%再上浮50%,利率調整日為自基準利率調整日之后的第一個結息日的次日)計收的罰息、復利。 二、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160015元。 三、被告蘇州千絲織造有限公司、蘇州市誠意紡織有限公司、酈國強、計明華對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追償。 四、如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則原告有權以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盛澤鎮(zhèn)南麻永平村20、23組房產(房產證號:吳房權證盛澤字第02029225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439萬元限額內優(yōu)先受償,以及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所有的盛澤鎮(zhèn)南麻永平村20、23組的土地使用權【地產證號:吳國用(2011)第15121047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在435萬元限額內優(yōu)先受償,以被告酈瀟、吳麗麗所有的位于盛澤鎮(zhèn)西二環(huán)路西側東方絲綢市場紡織城18幢1304室房產(房屋所有權證號02036347)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所得價款在105萬元限額內優(yōu)先受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98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5981元,由被告吳江市國億噴織廠有限公司、蘇州千絲織造有限公司、蘇州市誠意紡織有限公司、酈國強、計明華、酈瀟、吳麗麗負擔(原告同意其所預繳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被告應于履行判決時一并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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