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余公(仁)行罰決字[2019]5219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仁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shù)量、流向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位于余杭區(qū)仁和街道杭州仁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未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使用的數(shù)量和流向,于2019年4月1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責令杭州仁安消防器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給予罰款五十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余杭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4-1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仁和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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