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長市眾興電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118115****492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1181民初3043號 |
案號 | (2020)皖1181執(zhí)8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長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長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長市眾興電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天長市天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8373856.48元及資金占用費(其中5000000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3373856.48元自2018年10月16日起,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二、原告天長市天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天長市鑫晶銅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機械設備3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三、被告天長市鑫晶銅業(yè)有限公司、安徽藍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丁曉文、殷成樓、紀田美、李正祥、劉炳春對判決第一項的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天長市眾興電氣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天長市天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6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296元,由原告天長市天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065元,由被告天長市眾興電氣有限公司、天長市鑫晶銅業(yè)有限公司、安徽藍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丁曉文、殷成樓、紀田美、李正祥、劉炳春負擔70231元;鑒定費37880元,由原告天長市天振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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