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規(guī)劃資源番資罰〔2020〕1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44條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對破壞的130.14平方米水澆地進行治理。二、對破壞130.14平方米水澆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3643.92元;對非法占用1110.12平方米建設(shè)用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1101.2元;上述罰款合計人民幣14745.12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07 |
決定機關(guān) | 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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