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沁陽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憲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974369-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802民初2385號 |
案號 | (2017)豫0802執(zhí)17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沁陽睿為視訊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焦作市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1160.01元及利息、罰息、未付利息復利(利息的計算方式:以11991160.01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5.655%自2017年1月21日計算至2017年6月20日;罰息的計算方式:以11991160.01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自2017年6月21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未付利息復利的計算方式: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0日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在年利率5.655%的基礎上上浮50%計算); 二、被告沁陽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馬繼東、朱靜偉、馬林對上述第一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焦作市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559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沁陽睿為視訊技術有限公司、沁陽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馬繼東、朱靜偉、馬林承擔。該費用先由原告墊付,待執(zhí)行時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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