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稅二稽罰[2021]43 |
違法行為類型 | 桐鄉(xiāng)市中天建設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收受已被證實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十份,發(fā)票明細:(1)開票方:諸暨市碟聯建材有限公司,發(fā)票代碼:3300172320,發(fā)票號碼:15740105-15740110,貨物名稱:普通硅酸鹽水泥,開票日期:2017年10月21日,金額合計585864.08元,稅額合計17575.92元,價稅合計603440.00元;(2)開票方:諸暨市斯然建材有限公司,發(fā)票代碼:3300172320,發(fā)票號碼:15801697-15801700,貨物名稱:普通硅酸鹽水泥,開票日期:2017年10月21日,金額合計390330.10元,稅額合計11709.90元,價稅合計402040.00元。上述十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金額總計976194.18元,稅額總計29285.82元,價稅總計1005480.00元。根據對你單位相關涉稅資料檢查以及對相關人員的詢問,上述發(fā)票所涉業(yè)務實質是你單位與姚新榮購買水泥,相關貨款1005480.00元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姚新榮,發(fā)票由姚新榮提供給你單位。你單位與上述發(fā)票開票方諸暨市碟聯建材有限公司和諸暨市斯然建材有限公司均無業(yè)務往來。上述發(fā)票所涉貨物均已在2017年耗用并在當年全部結轉銷售成本1005480.00元,同時相關成本已稅前扣除。你單位在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也未補繳企業(yè)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fā)票和非法代開發(fā)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40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你單位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用于列支成本造成少繳稅款的違法行為已構成偷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你單位偷逃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處以所偷稅款251370.00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150822.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2-26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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