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陰新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28178****641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211民初735號 |
案號 | (2020)蘇0211執(zhí)6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歸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借款本金37925000元、利息516917.75元、逾期罰息(截止2019年4月11日為890858.25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925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22%上浮50%計算)、復利(截止2019年4月11日為19083.13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516917.75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5.22%上浮50%計算);二、被告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律師代理費553643元;三、江陰天虹板業(yè)有限公司對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義務及本案訴訟費用在最高額456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江陰天虹板業(yè)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保證義務后有權向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追償;四、江陰新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趙俊娣、汪良法、汪麗萍、徐豐、汪立偉對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上述判決義務及本案訴訟費用分別在最高額672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江陰新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趙俊娣、汪良法、汪麗萍、徐豐、汪立偉履行上述保證義務后有權向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追償;五、如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決義務,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有權就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江陰市華士鎮(zhèn)紅旗路41號兩處房產(chǎn)(澄房他證江陰字第f201606304、澄房他證江陰字第f201606305)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分別在3367.51萬元、728.26萬元的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上述債權及訴訟費用。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1778元(含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江陰市高峰紡織印花有限公司、江陰天虹板業(yè)有限公司、江陰新泰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趙俊娣、汪良法、汪麗萍、徐豐、汪立偉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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