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舒城縣福來童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善來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52378****586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皖1523民初3478號 |
案號 | (2017)皖1523執(zhí)14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2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蔡傳瓊、陶善來、舒城福來公司共同償還所欠原告鄒琳璘的借款本金3506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隨本計算至借款本金實際付清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蔡傳瓊、陶善來、舒城福來公司共同賠償財產保全申請費損失2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減半收取為3800元,由被告蔡傳瓊、陶善來、舒城福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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