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資源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鄭志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68****061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閩05民初69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0)閩0583執(zhí)9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泉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13272367.7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編號HT9070230130005903、HT9070230140001371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罰息、復利;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債務時,原告泉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有權以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鎮(zhèn)新廳村4幢1-7層、5幢1-7層、6幢1-5層的工業(yè)房地產[南房權證房管處字第01053168號、南國用(籍)第00100360號]以及址于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鎮(zhèn)新廳村1幢1-5層、2幢1-5層、3幢1-7層的工業(yè)房地產[南房權證房管處字第01053167號、南國用(籍)第00100359號]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尤芳順、尤南中對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尤芳順、尤南中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資源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在債權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資源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廳皮塑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泉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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