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資源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8368****061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閩0583民初1947號 |
案號 | (2019)閩0583執(zhí)10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尤芳順、傅寶霞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償還尚欠原告洪天錦借款人民幣477.5萬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6月12日按月利率3%計算,2014年6月13日起至本院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但應扣除被告尤芳順已支付的利息90萬元); 二、被告大樹戶外用品股份公司、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資源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大樹戶外用品股份公司、福建省石鼓山再生資源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尤芳順追償,或向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追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三、駁回原告洪天錦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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