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阜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20015****778N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皖1202民初15682號 |
案號 | (2022)皖1202執(zhí)2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2-02-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安徽阜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翟友海車輛損失費5860元;款項直接轉賬至翟友海銀行賬戶,卡號:6216606300013446008,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阜陽分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已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阜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付款時一并支付原告翟友海)。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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