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定)安監(jiān)罰[2018]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舟山瑞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的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肆仟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1-28 |
決定機關 | 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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