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顧新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653861-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錫民初字第00075號 |
案號 | (2016)蘇02執(zhí)1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顧新平、郭怡伶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王蔚支付借款本金10299713.29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以內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林賢成、葛衛(wèi)兵、諸葛進、褚葛顯真、無錫市博川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華星絲網印務有限公司、顧加川、顏美娥對顧新平、郭怡伶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林賢成、葛衛(wèi)兵、諸葛進、褚葛顯真、無錫市博川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華星絲網印務有限公司、顧加川、顏美娥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顧新平、郭怡伶追償; 三、如顧新平、郭怡伶到期不能履行判決第一項義務,王蔚有權依照抵押登記順序對郭怡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西藏南路688弄5號1602室及14號地下1層車位56號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后所得價款在50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四、如顧新平、郭怡伶到期不能履行判決第一項義務,王蔚有權依照抵押登記順序對無錫市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無錫市新區(qū)新地假日廣場182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后所得價款在120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五、駁回王蔚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552.5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1340元,合計106892.50元,由王蔚負擔5564.50元,由顧新平、郭怡伶、林賢成、葛衛(wèi)兵、諸葛進、褚葛顯真、無錫市博川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華星絲網印務有限公司、顧加川、顏美娥負擔101328元(該款已由王蔚預交,顧新平、郭怡伶、林賢成、葛衛(wèi)兵、諸葛進、褚葛顯真、無錫市博川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無錫威力馳機車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新世紀遠豪機車科技有限公司、無錫市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華星絲網印務有限公司、顧加川、顏美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負擔的訴訟費直接支付給王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同時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帳號:10-113301040002475。(戶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賬號:10-113301040002475)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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