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恒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汶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577772-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武侯民初字第10759號 |
案號 | (2017)川0107執(zhí)14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7 |
發(fā)布日期 | 2017-03-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方雯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閔孝君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計算方式為:以本金為基數,從2014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則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恒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東方雯萱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四川恒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上述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東方雯萱追償; 三、駁回原告閔孝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800元,公告費260元和后續(xù)因送達本裁判文書發(fā)生的公告費均由被告東方雯萱、四川恒碩投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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