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方大布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967731-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09民初10844號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7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0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陳佳、沈毓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罰息(以本金20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3月20日起2016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9.095%計算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3.6425%計算罰息)。 二、被告吳江市方大布業(yè)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對被告陳佳履行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0元,訴訟保全費1670元,合計3820元,由被告陳佳、沈毓斐、吳江市方大布業(yè)有限公司、沈志方、朱小芬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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