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地稅稽罰〔2017〕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物產(chǎn)化工集團寧波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甬地稅稽罰〔2017〕7號被行政處罰對象名稱:浙江物產(chǎn)化工集團寧波有限公司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時貞侖主要違法事實:該單位2013年至2015年期間在“管理費用-招待費”和“銷售費用-招待費”科目中列支費用239000.00元,取得開具金額為208000.00元的發(fā)票,品名為食品、日用品;取得開具金額為31000.00元的發(fā)票,品名為食品,實際是購買購物卡贈送客戶個人,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2014年2月11日651號憑證所附發(fā)票號碼為00408955號發(fā)票一份,發(fā)票記載貨品名稱為“辦公用品”、金額為20000.00元。2014年7月895號憑證所附發(fā)票號碼為00098386、00098378號發(fā)票二份,發(fā)票記載貨品名稱為“辦公用品”、金額共計為12000.00元。2014年12月1498號憑證所附發(fā)票號碼為00098390號發(fā)票一份,發(fā)票記載貨品名稱為“辦公用品”、金額為8000.00元。以上實際是購買禮物贈送客戶個人,金額合計40000.00元,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處罰決定,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百分之五十罰款,計27900.00元。限該單位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入庫,該單位已自動履行。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10 |
決定機關 | 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劍凌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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