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渝保監(jiān)罰〔2016〕4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我局認為,上述第1項行為構成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4萬元。 上述第2項行為構成欺騙投保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5萬元。 以上合計決定對泰康人壽重慶分公司罰款19萬元。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到工商銀行、農(nóng)業(yè)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yè)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郵儲銀行、光大銀行或平安銀行等代理銀行繳款,并將繳納罰款憑據(jù)的復印件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12-30 |
決定機關 | - |
法定代表人 | 謝渝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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