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遠力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311MA****K77U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1311民初178號 |
案號 | (2021)蘇1311執(zhí)22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道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4915208.82元及利息(分別以25208.82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標準,自2019年2月2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9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標準,自2019年4月2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915208.82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江蘇道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三、被告江蘇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償;四、被告江蘇遠力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8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償;五、被告宿遷金股企業(yè)管理咨詢中心(有限合伙)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償;六、被告徐新穎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償;七、被告朱曉芹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償;八、確認原告江蘇道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給原告的生產原材料丙烯880噸、聚丙烯574噸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并有權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范圍內對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九、駁回原告江蘇道勤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162元,減半收取23081元,由被告江蘇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蘇遠力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宿遷金股企業(yè)管理咨詢中心(有限合伙)、徐新穎、朱曉芹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9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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