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永成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102975****837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贛1002民初1310號 |
案號 | (2020)贛1002執(zhí)12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小青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借款本金340733.39元及利息、罰息、復利13186.53元(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9年11月25日,之后利息、罰息和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至還清借款本息時止); 二、被告梁小忠、梁小慶、江西永成工貿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08元,減半收取3304元,財產保全費2520元,合計5824元,由被告梁小青、梁小忠、梁小慶、江西永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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