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長寬稅 罰 〔2019〕 10211 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容 |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所屬期)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2017年、2018年年報,該企業(yè)為小規(guī)模)、2017年10月1日-2019年6月30日城市維護建設稅,2016年3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1日-2019年6月30日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7-29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寬城區(qū)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占飛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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