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濟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成義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754248-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魯0103民初8161號 |
案號 | (2018)魯0103執(zhí)15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濟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借款397萬元。 二、被告濟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利息、罰息和復利562138.28元(計算至2018年2月12日,嗣后利息、罰息和復利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濟南海旭經貿有限公司、山東面包新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李成義、趙晶對上述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2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濟南品食客食品有限公司、濟南海旭經貿有限公司、山東面包新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李成義、趙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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