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80075****22X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沭商初字第01205號 |
案號 | (2019)蘇1322執(zhí)35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沭陽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沭陽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9-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天能電池(江蘇)有限公司貨款18006250元,由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前給付原告款40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告款6000000元,余款8006250元及利息(以8006250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的1.4倍計算)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不付,則視為余欠款全部到期,并從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的1.4倍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浙江天能電池(江蘇)有限公司出具貨款價值為5041750元的增值稅發(fā)票,如被告逾期不能出具,則應賠償原告稅收損失1992999.47元。 三、案件受理費157040元,減半收取7852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83520元,由被告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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