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昌州稅稽罰〔2021〕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發(fā)票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你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行為處以罰款209,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5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總局昌吉州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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