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昌青湖鋼廠 |
法定代表人 | 無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092665-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洪民二初字第302號(2014)洪民二初字第302號 |
案號 | (2015)洪中執(zhí)字第0019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發(fā)布日期 | 2015-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萬長榮與被告廣昌青湖鋼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一次性共同向原告李巍歸還借款本金180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本金1800萬元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月利率2%計算);二、原告李巍松對被告廣昌青湖鋼廠為上述債務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廣昌縣工業(yè)園區(qū)2180M2宿舍樓,產權證號為廣房權證(2010)建字第050號所提供的抵押房產(他項權證號為:廣房他證2012字第06170號)以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駁回原告李巍松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4007元,由被告共同承擔。(此款原告之預交,由被告隨同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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