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吉林省順嘉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20104MA****755K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粵0303民初15063號 |
案號 | (2020)粵0303執(zhí)31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291202601396】。一、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敏雄確認被告陳敏雄已支付利息人民幣200萬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萬元;二、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陳敏雄尚欠的借款本息合計人民幣2300萬元(含利息人民幣300萬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付清;三、如被告陳敏雄未能按照本調解協(xié)議書第二條的相關約定按時足額向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則被告陳敏雄的還款按先息后本的順序進行還款;還款每逾期一天,則按逾期未支付的金額的千分之0.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應付的借款本息付清為止;四、被告吉林省順嘉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省南源貿易有限公司自愿為被告陳敏雄履行本調解協(xié)議書第二條及第三條約定的義務向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的擔保,如因被告陳敏雄未依照本調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按時足額向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被告吉林省順嘉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省南源貿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如被告陳敏雄未按時足額償還原告的借款本息,則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置被告吉林省順嘉商貿有限公司及被告吉林省南源貿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押物(即被告吉林省順嘉商貿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南源貿易有限公司分別擁有的吉林省粵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17%、3%的股權),并以質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六、原告深圳市錦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繳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1800元,減半收取的人民幣70900元由被告陳敏雄承擔,被告陳敏雄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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