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少杰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50015****713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閩0503民初3393號 |
案號 | (2017)閩0503執(zhí)296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2日糧油公司尚欠利息880096.39元、罰息9584.75元及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的有關規(guī)定及編號為(2016)信銀泉法貸字第811138010312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計算的利息、罰息;二、被告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師費30000元;三、被告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保全費5000元;四、泉州三宏化纖有限公司、福建三宏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蘇清閱對被告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潘語錄以其與蘇清閱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被告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泉州三宏化纖有限公司、福建三宏再生資源科技有限公司、蘇清閱、潘語錄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泉州市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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