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樂公(南)行罰決字[2021]0155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3月16日10時50分許,南塘派出所在浙江交工高等級公路養(yǎng)護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公司工人趙**未辦理暫住登記,公司未及時將趙**相關(guān)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6 |
決定機關(guān) | 浙江省樂清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楊朝輝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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