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京地稅朝呼簡罰2017188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逾期128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6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5-24 |
決定機關 | 北京市朝陽區(qū)地方稅務局呼家樓稅務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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