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關韜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162136-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京04民初166號 |
案號 | (2020)京04執(zhí)2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借款本金1億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利息以1億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罰息以1億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28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復利分四部分計算,第一部分以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第二部分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第三部分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算,第四部分以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28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 二、被告中國華陽經(jīng)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追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3 83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國華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華陽經(jīng)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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