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中榕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巧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179317-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寧商初字第00152號 |
案號 | (2016)蘇01執(zhí)7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中榕建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南京萊鋼泰達艾利肯車庫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4856395.39元; 二、確認被告南京樂博樂器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原告南京萊鋼泰達艾利肯車庫有限公司向被告南京中榕建設有限公司不能追償部分的債務承擔七分之一清償責任; 三、被告王翠蓮、王志賢、張遠珍、孫東林、許健對上述第一項原告南京萊鋼泰達艾利肯車庫有限公司向被告南京中榕建設有限公司不能追償部分的債務分別承擔七分之一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南京萊鋼泰達艾利肯車庫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651元、公告費600元,合計46251元,由七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當在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按照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賬號10113301040002475,開戶銀行:江蘇省南京市農(nóng)行山西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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