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287882-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汕陽法民二初字第188號、(2016)粵05民終683號 |
案號 | (2019)粵0513執(zhí)2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還原告林藍濤借款1500萬元及利息(以1500萬元為計息基數(shù),計息時間為一個月加30日,計息利率為月1.8%)、違約金(從2014年6月23日起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 二、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付還原告林藍濤借款2000萬元及利息(以2000萬元為計息基數(shù),計息時間為一個月加30日,計息利率為月1.8%)、違約金(從2014年7月31日起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 三、被告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林志偉、林潔、楊佩云、廣州市旭洋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林勤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林志偉、林潔、楊佩云、廣州市旭洋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林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東莞日之泉蒸餾水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東莞日之泉蒸餾水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林藍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800元,共226600元,由被告廣東日之泉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東莞日之泉蒸餾水有限公司、林志偉、林潔、楊佩云、廣州市旭洋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林勤共同負擔。該款原告已全部預交,其中118200元,由八被告在履行上述還款義務時徑付還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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