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新尚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詩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90055****847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902民初4028號 |
案號 | (2017)蘇0902執(zhí)11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3-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依法解除原告金建元與被告江蘇新尚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友創(chuàng)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江蘇聯鑫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4日簽訂的兩份《租賃合同》,被告江蘇新尚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租賃房屋返還給兩原告。 二、被告被告江蘇新尚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金建元支付房屋租金35527元、違約金6483元,合計人民幣42010元。 三、被告江蘇友創(chuàng)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江蘇聯鑫水泥有限公司對上述租金、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850元,由被告江蘇新尚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法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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