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裕偉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杜玉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10272****028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魯1102民初5939號 |
案號 | (2017)魯1102執(zhí)49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信偉糧油實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東港支行借款8799166.0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付)。 二、被告日照立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東綠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山東裕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東隆迪紡織有限公司、被告杜玉偉對訴爭貸款本金8799166.01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1日之前的利息)在人民幣13000000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東港支行有權對被告杜玉偉位于日照市海曲東路南世紀之帆001幢02單元1209號房產(房產證號:日房權證市字第20110811030號)、位于陽光花園小區(qū)9#樓1單元201房產(房產證號:日房權證市字第036900278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就上述借款本金8799166.01元及利息在10000000元限額內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日照立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東綠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山東裕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東隆迪紡織有限公司、被告杜玉偉對前項主債權2016年9月1日后的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日照立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東綠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山東裕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東隆迪紡織有限公司、被告杜玉偉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山東信偉糧油實業(yè)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如被告不按本判決確定的時間向原告履行歸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394元,減半收取36697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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