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南博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朋根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921983-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贛0104民初404號 |
案號 | (2017)贛0104執(zhí)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譜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20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曾招文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南昌市青云譜區(qū)恒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萬元從2014年5月26日起至倍本息償還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原告南昌市青云譜區(qū)恒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對質押股權(曾招文持有的98.75%江西探索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劉金貴持有的1.25%江西探索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江西探索體育產業(yè)園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南博運動器材有限公司、江西立創(chuàng)高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丁青、劉金貴對被告曾招文的上述還款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曾招文追償; 四、駁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譜區(qū)恒通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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