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天馬泵閥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18175****0664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皖1103民初2048號 |
案號 | (2021)皖1181執(zhí)3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長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省天馬泵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滁州市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計人民幣3022771.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本金3022771.78元,年利率18%,計算至代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成華、董舒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若安徽省天馬泵閥集團有限公司、王成華、董舒玉未按本判決第一項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滁州市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王成華抵押的財產位于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中青大廈1號801室的房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駁回原告滁州市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82元,由原告滁州市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負擔982元,被告安徽省天馬泵閥集團有限公司、王成華、董舒玉負擔30000元。6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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