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二稽罰〔2021〕23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在賬簿上多列支出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結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年第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7年第3號處罰決定:擬對你公司2015年少繳稅款處以50%罰款,計11000.77元;2016年少繳稅款處以55%罰款,計28559.38元;2017年少繳稅款處以50%罰款,計1827.6元,2018年少繳少繳稅款處以50%罰款,計2666.15元;罰款合計金額44053.9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9-17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陳碎平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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